渝农综发〔2012〕135号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国农办〔2011〕178号),特制定《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农发办。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
附件: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国农办〔2011〕1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区县(自治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和实施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综办)、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的县级管理工作及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
(二)年度项目验收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及资金决算等会计资料;
(三)年度项目验收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等有关资料;
(五)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市农综办、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各类检查验收结论、审计报告及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农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等;
(六)其它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市农综办、市财政局通过审核各区县(自治县)自评报告及实地检查验收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2、3、4),对各区县(自治县)的县级管理工作及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二)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市农综办、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开发县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随机抽取开发县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国家农发办。
第七条 考核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考核结果计为“0”分。
工作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情况;
(二)县级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计分表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计分表。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表1)和“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表2、3、4)。其中,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管理(33分)、项目管理(32分)、综合管理(20分)、项目绩效(15分)四个方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市级集中科技推广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第九条 县级管理工作和项目绩效评价均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区县(自治县)各类项目绩效得分总和按10分进行折算,计入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中“考核年度项目绩效”得分。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没有的项目类型,其项目管理中相应类型的项目管理情况得分按照该类项目其他区县(自治县)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市农综办、市财政局对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修复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在最后的考核总分进行加减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资金管理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在最后的考核总分中再进行扣分,甚至取消考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3月13日印发的《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渝农综发〔2009〕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