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综发〔2014〕121号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渝农综发〔2008〕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实行公开招投标
(一)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制度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保障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成效的重要手段。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规范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行为,对财政资金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对年度项目结余资金(包括招标结余资金和竣工决算审计结余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请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二)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应坚持便于管理、方便施工的原则,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经调研座谈,反复征求意见,决定从2014年开始,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标段划分调整为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三)进一步规范“先建后补”。对需要“先建后补”的项目,要严格按市农综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先建后补”工作的试行意见》(渝农综发〔2011〕33号)的要求,完善相关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实施“先建后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立项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招投标和“先建后补”工作,按市农综办、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意见(试行)》(渝农综发〔2014〕30号)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招标前期工作
(一)认真完善设计。规划设计是提高项目建设成效的关键,也是预算编制的基础。各区县(自治县)应在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科学编制预算。在完善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改委发布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渝水基〔2005〕56号)编制预算,编制规定按照《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渝水基〔2011〕97号)规定执行,人工费调差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新信息进行调整。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缺项时,可参照重庆市地方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便于实施。
(三)及时报送预算评审。各区县(自治县)农综办应按财政评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财政评审机构评审。报送的材料应完整规范,主要包括: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前期立项及概算批复文件、招标文件、预算书(预算编制范围和计价原则与招标文件应保持一致)和纸质版施工图等。
(四)严格高效评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季节性强、周期短,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评审机构收到农综部门报送的全部评审资料后,应在严格评审标准、坚持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评审效率。原则上项目财政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在项目资料报送完整、准确的情况下,评审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评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评审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评审应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一)严格资格审查。除邀请招标外,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招标审查方式全部实行资格后审制。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标,投标人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投标人中标后,应查验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投标,在投标前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二)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达到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2%;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严厉打击串标转包等违法行为。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凡发现有以上行为投标中标的,中标无效,相关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一旦发现,取消中标人资格,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向社会公告。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特此通知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1日